日前民政部發(fā)布相關文件通知,今后除涉臺和該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xù)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雖然單身證明從此“退出江湖”,但一石激起千層浪,水花卻不小。19日,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相關通知,簡化今后公積金貸款業(yè)務中未婚證明材料。
根據這份通知,今后在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時,若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人、擔保人,下同)已婚的,只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不需提供其他格式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而未婚的借款申請人,包括喪偶未再婚、離婚未再婚,不需再提供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證明》,只需簽署《未婚聲明書》,不須再提供兩張近期一寸照片。其中,借款申請人屬于喪偶未再婚的情況,應提供《未婚聲明書》、原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屬于離婚未再婚的情況,除了《未婚聲明書》外,辦理手續(xù)時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含《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或《民事調解書》(含《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另外,該通知還要求貸款經辦人員在辦理業(yè)務時,需注意審核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中是否存在矛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戶口簿、個人征信報告(婚姻狀況欄)、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信息。如果遇到借款申請人聲明未婚,而其他材料中發(fā)現有婚姻記錄的情形,應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材料加以甄別。
但是簡化了所需提供的材料,并不意味著等于放松監(jiān)管。職工提供虛假婚姻狀況信息的,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當地監(jiān)察機關,并取消該職工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
(記者 李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