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重重 家族信托開花結果尚待時日
10月28日是霍英東7周年忌日,但其家族爭產案卻安排于當天上午在香港高等法院重開。雖然霍英東對其身后家產分配事宜早已做出安排,但仍未能避免子孫爭產。香港媒體評論說,這對香港的富豪起著重要的警告作用:他們必須改變傳統(tǒng)華人富豪大多在臨終前才決定其財產分配的做法,而應在其精力充沛時就為財產分配做出更詳細的安排。
富豪們較常用的財產分配安排是使用家族信托基金,即把家族財產注入信托基金,讓家族成員成為受益者,霍氏家族也不例外。但由于這種信托基金難以解散,令家族成員捆綁在一起,如果家族成員之間出現(xiàn)紛爭,便可能要對簿公堂,公開決裂。這應是富豪們需要留意的一個重點。
但家族信托是否就真的安全呢?
一代歌后梅艷芳于2003年病逝后,巨額遺產交由匯豐信托基金管理。過去近10年,遺產基金為應付梅媽的生活費及其他費用,曾出售梅艷芳的海外物業(yè),并于前年拍賣部分珠寶籌得逾681萬港元。由于梅艷芳的遺產基金所余無幾,她的恒安閣故居也于上月以1.47億港元售出。因梅艷芳的故居很快要交割,遺產信托基金又將屋內的遺物交由拍賣行處理,于10月12日在香港中環(huán)進行拍賣。一代歌后的財產就這樣四散,令人唏噓。
“即便是像這樣最后財富幾乎全無的家族信托,你也不能就簡單地下結論說是匯豐信托基金管理得不好。因為沒人知道梅艷芳設立信托的初衷。也許她就是想在身后讓財富一同消散呢?!鄙虾D承磐泄鞠嚓P人士解釋。
在國外延續(xù)逾百年的家族信托正是在不斷地遭遇法律糾紛、不斷試錯過程中發(fā)展而來。在這點上,國內的家族信托并無捷徑可走。而且,中國的法制土壤能否讓家族信托生根、發(fā)芽、開花、結果,還有待觀察。
首先,個人的私有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是否就真的“安全”,一直是個疑問。
如果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之后,委托人的企業(yè)因經營不善而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在有信托登記的情況下,家族信托作為信托財產,理應受“破產隔離”的保護,而不在清償資產之列。但我國現(xiàn)在仍沒有實現(xiàn)信托財產登記;其次,也沒有破產隔離的相關實施細則。再加上目前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仍對信托財產有相當的控制權。那么對于已經設立的家族信托財產的有效性的判定,只能由法院進行裁決。如此一來,家族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就更加令人懷疑。
其次,在國內目前要實現(xiàn)不動產的產權轉移成本非常高,甚至不可能。我國的房屋產權變更一律視為交易,會被征收交易稅。而且以企業(yè)法人的名義持有房產的稅費要高于個人,并以每年1.25%的比例遞增。而委托人名下的商鋪要想過戶到信托計劃這樣一個非法人的名下,就更是難以做到。而不少富豪的財產中都有大量不動產。這部分財產不能信托將是制約家族信托發(fā)展的一大障礙。
再說受托人的選擇。無論是在國內的信托公司還是私人銀行,成立的時間都不過區(qū)區(qū)十幾年。如果是第三方理財機構,成立的時間就更短。能否承擔家族財富在幾代人之間的傳承的確有待時間考驗。在國外,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像委托人一樣都是家族性的,也是幾代人之間的業(yè)務傳遞。這和國內私人銀行、信托公司的國有背景有著根本的不同,但又和國內第三方機構的非國有性質不一樣。
在國內,最現(xiàn)實的問題是,如果受托的金融機構倒閉破產,家族信托該怎么辦?信托法律專家解釋,這個問題倒是好解決:信托合同和合同法中都會明確規(guī)定,由委托人重新選擇受托機構。委托人身故的,可由監(jiān)管部門指派新的機構繼續(xù)受托。
但上述說法畢竟缺少實踐檢驗。
業(yè)內人士坦言,放進信托的資產,因為權屬的變更確實會有風險。誰也不敢說哪家私人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就是最好的,所以還是要從法律架構的設計上保護自己保護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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